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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新疆体系认证

    发布时间:2024-06-27

      《安全生产法》、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》(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)、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“三同时”监督管理办法》(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)等法律法规规定,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,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,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:(一)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;(二)生产、储存危险化学品(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,下同)的建设项目;(三)生产、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;(四)金属冶炼建设项目;(五)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(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,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);(六)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

      安全条件论证内容包括:(一)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当地**产业政策与布局;(二)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当地**区域规划;(三)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《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》(、《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》(G**489)等相关标准;涉及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,是否符合《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》(G251)、《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》(G**183)等相关标准;(四)建设项目周边重要场所、区域及居民分布情况,建设项目的设施分布和连续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及其相互影响情况,安全防范措施是否科学、可行;(五)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和安全措施是否科学、可行;(六)主要技术、工艺是否成熟可靠;(七)依托原有生产、储存条件的,其依托条件是否安全可靠。若以上内容的影响均未超过要求,则认为该建设项目具备安全生产条件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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